黄喆
- 作品数:36 被引量:113H指数:5
- 供职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 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问题之破解被引量:6
- 2023年
- 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以来,设区的市法规数量的迅速增长强化了市域治理的规范供给,但也为立法者“从众立法”提供了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立法在法规项目、体例和条文上出现许多不必要、不合理的同质化问题。这一现象的成因体现在立法能力、立法技术、立法制度3个方面。有必要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能力,革新设区的市立法技术,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的法律规制,以破解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问题,促进设区的市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增强设区的市立法特色和实效。
- 黄喆
- 关键词:同质化
- 论法治视野下珠三角跨界水污染的合作治理--以广佛联手整治跨界水污染为例被引量:5
- 2013年
-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的大量排放,使得珠三角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跨界水污染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积极推进区域合作治理,然而,在跨界水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面临体制、机制和制度的障碍,因此应从推动体制改革,促进机制创新,强化制度保障方面寻求应对之策,以实现跨界水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 石佑启黄喆
- 关键词:珠三角跨界水污染法治保障
- 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 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 黄喆
- 关键词:立法权限
- 论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成果、不足及完善被引量:3
- 2012年
- 深圳经济特区自1992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以来,经历了由仅享有单一立法权到获得双重立法权的转变。在这二十年中,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完善授权立法制度,防止部门立法利益化倾向,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程度,并强化立法监督,以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有效行使。
- 黄喆
- 论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的试验性规范
- 2024年
- 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的试验性规范具有填补规范空缺、促成立法设想践行于现实试错检验、形成立法试验论证的实质内容对象以及为正式立法规范设定提供经验参考的基本功能。但已有试验性规范也存在制定主体结构不当、制定权限不明、程序规制缺位、内容体系化不足四个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优化试验性规范制定主体结构,科学配置试验性规范制定权限,建立健全试验性规范程序安排和推进试验性规范内容体系化建构,以提升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试验性规范制定与运行的制度化水平。
- 黄喆
- 论大部制背景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被引量:3
- 2018年
-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商标管理职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予以整合,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基于大部制改革整合评估框架展开考察,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在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整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统一、知识产权行政协调机制构建等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大部制改革现实背景与理论框架之下,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逐步统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调机制,以增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效。
- 黄喆杨桦
- 关键词:大部制
- 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
-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
- 黄喆
- 关键词:立法权限
- 论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及立法应对
- 2024年
- 习惯作为我国民间社会自发形成且由来已久的一种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治框架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建立起交易习惯的立法和司法规制体系。然而,由于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表现出立法规制对象的模糊性、立法规制路径的单一性、立法规制模式的偶然性等不足,再加上司法规制的随机性较大及其个案性造成其权威性受限,使得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仍然凸显。其中,立法规制的不足既未能通过司法规制来弥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司法规制的缺陷,因而试图依靠司法规制的调整显然难以破解当前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在此情况下,回归立法予以应对成为首要策略。有必要立足“行为”和“规则”两大范畴厘定交易习惯的内在属性,构建授权性规范、要求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协调衔接的交易习惯立法规范体系,并基于“规则化主体”和“载体”优化交易习惯的立法规制模式,从而健全交易习惯的源头治理,加强立法对司法规制的指引,优化立法和司法对交易习惯的联动规制,以全面破解交易习惯的规制困境。
- 黄喆
- 关键词:民法典交易习惯立法规制司法规制
- 探索培养路径 强化培养体系 凸显培养特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与创新
- 2024年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 陈云良黄喆
- 关键词: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式现代化法学教育学科专业设置
- 论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及其制度完善被引量:2
- 2016年
- 地方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博弈催生了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是克服跨界污染及其治理外部性的基本途径和持续推进跨界污染治理的重要保障,应当遵循公平负担、损益相当、法定补偿与协定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近年来,我国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它存在的不足亦是显然易见的,如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生态补偿多数停留于应然状态、生态补偿的适用存在局限、生态补偿的标准缺失、生态补偿的方式单一等。因此,必须立足于法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拓宽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领域,合理构建生态补偿的标准,充实和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以进一步推动跨界污染治理中生态补偿的落实和发展。
- 黄喆
- 关键词: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