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
- 作品数:20 被引量:40H指数:4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反倾销的因果关系标准
- 本文介绍了倾销的因果关系标准的含义和类别,如主要原因标准、首要原因标准等,论述了GATT/WTO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演变,探讨了WTO主要成员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法律与实践,以及中国的法律与实践及其完善。
- 肖伟
-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关系反倾销政策
- 文献传递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3年年会综述被引量:1
- 2004年
- 目次一、WTO与国际经济法理论二、区域一体化与两岸四地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三、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贸易法四、公平贸易法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六、国际金融法与服务贸易法七、国际投资法八、'入世'后改善西部投资环境的法律思考.
- 吴玲琍肖伟
- 关键词:金融法贸易法投资法
- 内幕交易抗辩事由探析
- 本文对域外关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得出抗辩事由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系分别归属于'未使用内幕信息、同等使用内幕信息和合理使用内幕信息'三种情形,并对每个种类项下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可加以借...
- 肖伟杨凌珊
- 关键词:证券法内幕交易抗辩事由
- 文献传递
- 论反倾销的因果关系标准
- 因果关系标准问题是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各国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议题。本文分析了GATT/WTO和美国、欧共体法律规定的演变及主要成员方在多哈谈判中的立场和主张,指出标准问题主要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反倾销政策和利益,以及各...
- 肖伟卢炯星
- 关键词:反倾销
- 文献传递
- 上市公司退市与转板制度探析
- 2016年
- 随着注册制的即将出台,我国企业进入场内市场上市的数量必将日益增加。然而证券市场应当有进有出,新陈代谢,才能保持活力和清洁。注册制作为一个综合性制度既应包括如何进,也要包括如何出,只有进出顺畅才能使得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作用的发挥得到保障。上市公司的退市与转板在现有规则下已经有所规定,但是还存在着退市与转板的路径单一、可操作性不强、作为基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对域外资本市场考察借鉴,本文认为我国的退市与转板的制度可以从加强实质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增加强制退市与转板的出口的可选择性和加快升级转板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 肖伟徐鹏炯
- 关键词:上市公司多层次资本市场
- 论反倾销的因果关系标准被引量:5
- 2009年
- 因果关系标准问题是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各国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议题。本文分析了GATT/WTO和美国、欧共体法律规定的演变及主要成员方在多哈谈判中的立场和主张,指出标准问题主要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反倾销政策和利益,以及各成员方在谈判中的妥协。本文也分析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提出我国宜采用实质性标准。
- 肖伟
- 关键词:反倾销
- 论证券市场危机下政府救市的适度性被引量:2
- 2012年
- 在证券市场出现危机的情形下,政府救市应当符合适度性。应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者关系视角来认识和把握政府救市的适度性。政府救市的适度性可从救市目标、救市范围、救市手段和救市程序等方面予以实现。
- 肖伟
- 关键词:政府救市
-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集体诉讼中的角色扮演被引量:3
- 2020年
- 《证券法》将证券集体诉讼的阀门交给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机构)掌管,以避免滥诉等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弊端。投保机构应当把证券集体诉讼演成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主角,而不是小配角。前期投保机构选择案件应当坚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为前置条件,待条件成熟再放开。划转证监会的行政罚款和从证券集体诉讼胜诉并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证券投资者集体诉讼基金"。确立投保机构原告首席代表人的地位。司法解释中应当适当降低门槛,便利投保机构提起或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电子交易数据和网络联系渠道的优势,突破"自己赔偿自己"的怪圈,将索赔目标优先锁定"作恶者"。积极参与制定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配套细则。
- 肖伟
-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几点看法
- 2014年
- 一、应当以历史发展阶段论观点看问题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结果,这一步应当走,可以走,而且是不得不走。我国的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发展到一个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阶段,使"事先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的新阶段。
- 肖伟
- 关键词:注册制股票发行事后监管阶段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发行
- 从光大乌龙指案看《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修改
- 2017年
- 光大乌龙指案揭示了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的方向。在形式公开标准和实质公开标准的选择上,我国应旗帜鲜明地选择形式公开标准。在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上应将目前法律上'立即'和'及时'这两种表述统一为'及时'这一种表述,并将'及时'的法律解释修改为:指视情况之需要和可能尽早地进行信息披露,最迟不超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证券法》中应当增加内幕信息知悉人的'禁止交易期间'的规定。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弃用'内幕信息敏感期'这个概念,改为启用'禁止交易期间'这个概念。
- 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