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时态
- 作品数:5 被引量:24H指数:3
-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被引量:2
- 2010年
- 制度性障碍是造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改变现行由法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做法,实行强制执行权与执行审判权分离,将民事强制执行权交由熟悉法律知识且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人员行使,同时整合人民法院现有的民事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机构,设立执行警务局,实行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以整合司法资源、消除制度障碍、破解执行难题。
- 石时态张坤世
-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司法警察
-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实证研究被引量:5
- 2011年
- 湖南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协助执行、独立执行、"两块牌子"、司法警察局和执行警务局五种模式。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缩小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增强威慑力量、保障执行秩序,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优化执行队伍、增强执行能力等显著功效。但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程序规范不具体,权力分配不清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整合人民法院既有的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在人民法院设立相对独立的执行警务局,统一行使民事执行权和司法警务权。执行警务局按行政机构定位、设计、运行和管理,与同级人民法院和上下级执行警务局是"归口管理,双重领导"的体制。执行警务局人员定位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另设执行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审理执行实体性争议,实现司法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 石时态屈国华
- 关键词:司法警察
- 论民事执行机构的重构——以湖南法院两次执裁分离改革为视角被引量:4
- 2010年
- 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是民事执行权配置改革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湖南法院为加强对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先后进行了两次改革。笔者在分析两次改革利弊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执裁分离改革的构想,根据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行政性民事执行行为和司法性民事执行审判行为的不同特点,在人民法院设立行政性执行局和司法性执行审判庭,并准确定位其权能,强化其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公正与高效。
- 石时态
- 关键词:民事执行机构
- 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
- 西方有法谚说,“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和果实”,“法律之效力贵在执行”。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是解决民事纷争的最终环节,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然而,在当今中国,“执行难”和“执行乱”因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树立、...
- 石时态
-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机构
- 文献传递
-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之反思与完善被引量:13
- 2010年
- 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立法不尽完善、被害人自身消极心态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的偏离,我国现行刑事法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着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严重受限、代理和辩护权的行使上不对等、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没有独立直接的上诉权、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国家救助政策阙如等诸多不足之处。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看,需要进一步加强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完善对被害人损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和健全对被害人的保护机制。
- 石时态张坤世
-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