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群
- 作品数:16 被引量:5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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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域—惯习”理论视角下的案例指导制度被引量:2
- 2010年
-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发生。若从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的分析路径,要抑制同案不同罚现象就是抑制场域和惯习的变化,而形成于先前场域并负载着该场域生成的惯习的案例,用来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时,对场域和惯习的变化都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抑制同案不同罚现象发生的目的。
- 骆群
- 关键词:场域惯习
- 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探析——以上海市为例被引量:10
- 2010年
- 2003年7月,源于西方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出现在中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在社区中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然而,现实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领域都会遇到被社会排斥的现象,这已成为社区矫正制度目标实现的阻滞因素。其中,社会网络的排斥是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在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中,身份地位是社区矫正对象遭到社会网络排斥的根本因素,经济限制是社区矫正对象遭到社会网络排斥的加深因素,面子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遭到社会网络排斥的文化因素。除此之外,个人的私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等也会成为社会网络排斥的个别因素。
- 骆群
-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社会排斥
- 风险社会视阈下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信息安全为视角被引量:3
- 2009年
-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信息的不安全成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来源之一,信息安全问题也就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根据现实发展的境况,对风险社会作出了及时的回应,对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非十全十美,无论是从社会现实状况还是从立法技术角度,都给我们留下了一些不足的遗憾。
- 骆群戴晓东
- 关键词:风险社会信息安全
-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理由之评析
- 2010年
- 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呼声已成为压倒性的趋势,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不符合正义价值,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效益价值,不符合国际趋势,极个别的还认为会滋长监管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利于健康、人道的社会文化和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的形成,以及认为经济犯罪不具有道德基础,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是政治权力的任意之举。但是,在这些理由中,除了不符合国际趋势之外,其他理由都不能成为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换言之,这些理由与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主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骆群
-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
- 相当因果关系“相当性”之根据探析
- 2009年
- 因果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中既让人困惑又使人痴迷,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在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中,相当因果关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在各国虽然有一些差别,但总体上具有通说的地位。而相当因果关系中又以"相当性"的判断为核心。在"相当性"判断标准的各种观点中,其实他们都共同建立在以人们的经验来判断的基础之上,只是由谁或者怎么去判断的区别。撇开他们的争议,只就共同点来看,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性"既有法哲学的思想根基,又有模糊论的方法基础。
- 骆群潘菲
- 关键词:法哲学
- 宽容:刑事政策演进中的增量因素被引量:1
- 2010年
- 刑事政策的演进历史,一般认为是逐步轻缓化的过程,其实也可以说是宽容因素逐步增加的过程。所谓宽容是指行为者对于他(或她)所不赞成或不喜欢的人及其行为和信仰,无论从行为意义上讲还是从态度或德性意义上讲,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的一种有原则的克制。而正因为犯罪是不可消灭的社会正常现象,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罪犯回归社会和人类理性的相对性,都使我们不得不对犯罪有所宽容,来达到追求"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这个人类永恒的目标。
- 骆群
-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容
-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信息安全为视角
-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这些人为制造的或者自然的风险不需要我们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能够感触到已经环绕在我们的周围。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理应对其进行反思,尽量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保护我们整体的安全,其中作为最后保...
- 骆群
- 关键词:风险社会法律适用刑法修正案
- “社区矫正”再界定被引量:10
- 2010年
- 包含地点、对象、主体、期间、内容、目的、方式、性质等八大要素的社区矫正的概念应为: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使他们与社会同步发展,能够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对他们进行监管,并以帮助、教育为主,运用社会工作方法的罪犯矫治制度。
- 骆群
-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兼论不处理垃圾罪的增设
- 2010年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 骆群
-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作为
- 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被引量:3
- 2009年
-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就是与其事前无通谋的"犯罪的人"。但对此处"犯罪的人"不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来理解。而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人",主要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的人"由谁来判断?二是对"犯罪的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客观上看我们赞成犯罪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的观点,只不过这里"客观上看"应理解为,行为人特别认为或社会普遍观念认为。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对一些特殊的窝藏、包庇行为进行解析。
- 骆群时红
- 关键词:窝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