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斌
- 作品数:27 被引量:231H指数:8
- 供职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诉求问题探讨被引量:1
- 2007年
- 法律适用必须以追求一定的法律价值为诉求。正义与秩序是法律价值的基本内容,正义在司法中的判断原则应该以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平等为基础。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中,正义是居于首位的。
- 吴学斌
- 关键词:法律价值正义秩序
-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定拟制被引量:71
- 2004年
- 注意规定与法定拟制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存在而又极易混淆的两种结构模式。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定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准确地适用法律。虽然注意规定与法定拟制适用的法效果是明确的 ,但由于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规避其潜在的风险。
- 吴学斌
- 关键词:刑法分则法定拟制实质正义
- 遗弃罪研究的新视角
- 2005年
- 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因此,通说认为,遗弃罪的本质在于侵害了'被害人在家中受扶养或者是平等的权利',遗弃罪的行为对象当然也就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即便如此,在1979年刑法中将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和受害对象限制得过窄是否合乎该条文的立法意旨,也不是没有疑问的。
- 吴学斌
- 关键词:刑法法益遗弃罪
- 法律人:怎样才能无愧于我们这个时代
- 2006年
- 一当我们常常用挑剔、等待的眼光看待这个世界时,我们总会有一种无法满意的抱怨,一种失去耐心的沮丧,尽管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抱怨和沮丧是善意的,甚至对于这个世界的改造是有益的。然而,当我们蓦然回首,细心感受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前所未有过的发展、变化之时,我们又会发现在这个精神被禁锢了几千年。
- 吴学斌
- 关键词:细心总会国度蓦然回首
- 贿赂对象的立法比较及借鉴意义
- 2006年
- 贿赂犯罪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国外法治建设较为成功的国家关于贿赂的立法较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要宽泛得多,我国古代关于贿赂对象的立法也很宽泛。宽泛的贿赂对象立法有利于一个国家的廉政建设。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为突出刑法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功能,应该将财产性利益理解为贿赂的一种。
- 吴学斌
- 关键词:贿赂财物财产性利益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被引量:6
- 2009年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内容存在相当深的竞合。但是它们的关系应该理解为相互衔接,而非重叠的。分别设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同行为,只有以实质解释论为依托,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础,才可以界定行为的性质,才符合立法的意旨。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冲突的最好办法是立法,新的立法应该以行为模式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分水岭。
- 吴学斌
- 关键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危害性
- 竞合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关系研究
- 2024年
- 传统的互斥论难以处理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应当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主张一体理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不能排除成立想象竞合的可能。盗窃罪是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转移型财产犯罪的兜底性条款,而诈骗罪是拥有被害人表面上同意的转移型财产犯罪,两者在违反被害人真实意思、侵害他人财产上存在竞合。盗窃罪中的“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其违法性与有责性提供依据,只是为了将侵犯同类法益的两罪相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位阶关系,即诈骗罪是盗窃罪的特殊法条。
- 吴学斌涂安杰
-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法条竞合兜底条款
- 金融诈骗的刑法防范与调控
- 2005年
-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 吴学斌易小林
- 关键词:金融诈骗刑法非法占有
- 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被引量:7
- 2005年
- “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 吴学斌俞娟
- 关键词:徇私枉法罪追诉明知徇私立法意图故意
- 论我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引量:33
- 2005年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 (包括非法所有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 ,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 吴学斌俞娟
- 关键词:非法占有财物财产犯罪金融诈骗罪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