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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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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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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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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5篇雷桂森
  • 1篇肖灵敏
  • 1篇陈向军
  • 1篇傅华丽
  • 1篇柳洪强
  • 1篇付德奎
  • 1篇毕瑞峰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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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怀化学院学报

年份

  • 5篇200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精神损害概念探析被引量:1
2003年
精神损害是随着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而为人所常提及的概念 ,各国立法和判例对此称呼不一。损害的客体是什么 ,与财产损害有何区别 ,其具体内涵如何 ,本身有何特点 ,作者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 ,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精神损害不只是侵权行为下才会发生 ,于合同不履行时也照样可能存在 ,宜将精神损害区分为“事实上精神损害”和“法律上精神损害” ,以更好地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并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最后得出结论 ,“精神损害是一切非财产利益上的不利益。”
柳洪强陈向军雷桂森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新论被引量:1
2003年
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肖灵敏雷桂森
关键词:离婚损害构成要件过错法定责任
试论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被引量:5
2003年
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得否提起赔偿是个被否定而又值得研究的问题。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历史和英美国家有关的判例学说说明应以开放的态度对待违约直接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将此类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根据在于合同本质并不排斥非财产利益成为合同履行利益的主要内容,能否提起赔偿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其与合同的可预见性规则相符合,能将轻微的非财产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雷桂森付德奎
关键词:合同本质合同目的可预见性法理基础违约责任非财产损害赔偿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分析被引量:1
2003年
在对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合同法》立法实际 ,指出了《合同法》存在不足 。
傅华丽雷桂森
关键词: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
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被引量:1
2003年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毕瑞峰雷桂森
关键词: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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