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波
- 作品数:36 被引量:151H指数:5
- 供职机构:江西理工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农业科学更多>>
- 动产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视与再解释
- 2021年
- 对于动产多重买卖,司法实践中存在标的物归属规则和履行顺序规则。学界对此争议不断,对前者的检讨集中在未考量后买受人主观心态、观念交付的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等方面;对后者的检讨集中在支付价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规则限制出卖人自主选择权,有违债权平等性等方面。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多重买卖标的物归属领域的射程及于各买受人善意,非善意的后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的情形下,依据价款支付以及合同成立时间认定实际履行顺序时,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合同准备状况、标的物可替代性、出卖人违约效率等因素,同时应排除诉讼程序中的出卖人选择履行抗辩。
- 项波傅远泓
- 关键词:物权变动射程
- 矿业权概念之思考
- 我国古代矿业生产和技术水平在世界上曾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几千年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生产力的提高起过很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矿业权理论研究方面却相对滞后。本文对矿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专家学者的理...
- 项波段春霞
-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 文献传递
- 《物权法》语境下的物权优先效力论
- 2011年
-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效力问题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基础,物权优先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内容之一,厘清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是正确理解物权优先效力的前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将现行法上之物权进行一一比较是解决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 项波郭志忠
- 关键词:物权权利行使优先效力
- 我国水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 2012年
- 从法律视角对我国水权的内涵、性质、水资源的权利行使进行了探讨。
- 项波石建华
-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权利行使
- 不同应用场景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引量:4
- 2021年
- 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传统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直接有效化解纠纷、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尤其是难以合理确定责任主体。考虑到无人驾驶技术应用场景之不同,有必要区分公用、商用及自用场景,通过严格责任、合同责任和公平责任予以应对,将其纳入既有侵权规范体系内,类型化解决责任认定问题。同时,引入新型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并借鉴船东互保协会模式来解决其侵权难题,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从而实现科技发展创新与法律平稳运行之间的平衡。
- 项波张志坚钟梅茹
-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
-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之思考
- 2012年
-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正式落户",然如何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尚存争议。善意取得制度得以设置的目的在于为陌生人社会中的善意人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其确定地实现行为目的,为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提供一种制度保障。结合本土文化和时代背景来解读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做法,也是立法为民的真正体现,对植于我国土壤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中国化和现代化检讨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实践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具实益。
- 项波
- 关键词:善意转让行为
- 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四个维度”被引量:93
- 2020年
- 课程思政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要着力把握好课程思政建设的定位、体系、课程、考评这四个维度,要坚持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同向同行,实现导向上的同一性;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协同育人体系;要提高教师政治素养,转变教师育人理念,提升教师育人能力,形成有思政导向的课程;要构建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实现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的有机统一,形成真正的大思政格局。
- 项波吴仰祺杨路萍
- 关键词:立德树人高校教学
- 经济法学科的交叉式教学改革
- 2013年
- 法学教育的改革,最终要从各门具体法学学科中体现出来。就经济法学科而言,因经济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性,采取交叉式教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 段春霞项波
- 再论法学视野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 2009年
- 在我国当前的认知和立法技术条件下,过于寻求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尽善尽美,而忽视了客观现实对公共利益界定的迫切需要,其结果只会给国家公权侵害私权继续提供护符。处理公共利益问题时的态度与方法不应当老在公共利益本身上纠缠不清,而应当以现实需要为基础积极寻求公共利益界定的新途径。
- 卜昌平项波
-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权私权
- “买卖型担保”法效果的解释与证成被引量:5
- 2019年
- "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 项波钟健生
- 关键词: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