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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景林

作品数:22 被引量:188H指数:10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2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1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给付
  • 6篇合同
  • 5篇瑕疵
  • 5篇买卖
  • 5篇给付障碍
  • 4篇债法
  • 4篇合同法
  • 3篇担保责任
  • 3篇德国新债法
  • 3篇瑕疵担保
  • 3篇瑕疵担保责任
  • 3篇违约
  • 3篇民法
  • 3篇法典
  • 3篇法律
  • 2篇德国民法
  • 2篇德国民法典
  • 2篇学理
  • 2篇债权
  • 2篇债务不履行

机构

  • 21篇对外经济贸易...

作者

  • 21篇杜景林
  • 9篇卢谌

传媒

  • 8篇法学
  • 3篇法商研究
  • 3篇法律科学(西...
  • 2篇现代法学
  • 2篇比较法研究
  • 1篇法学研究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法学论坛

年份

  • 1篇2020
  • 2篇2014
  • 1篇2012
  • 1篇2011
  • 3篇2010
  • 2篇2009
  • 1篇2008
  • 2篇2007
  • 3篇2006
  • 4篇2005
  • 1篇2004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体系建构被引量:3
2010年
若出卖人完成的给付具有瑕疵,则买受人将因此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此即通常所称的瑕疵权利。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架构之下,应当针对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建立一个二级层面的结构体系:其中的第一级层面由再履行请求权构成,具体可以表现为修复和再交付;第二级层面则由被设计成为形成权的解除权和减价权构成。第一级层面向第二级层面的过渡应当通过指定期间机制来完成,但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免于指定期间。第一级层面上所存在的权利的选择权,应当赋予给出卖人;第二级层面上的权利的选择权,则应当由买受人享有。
杜景林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选择权
合同解除的体系建构被引量:8
2020年
作为条件性牵连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立法技术上,合同解除可以设置两个种类的连结点:一是以内容为取向的实质性连结点,以根本违约为典型,尤见于区域和国际统一法;二是以事物进程为取向的程序性连结点,以指定期间为典型,系统地见于德国新债法。前者具有模糊和不确定的特点,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具体化安排;后者则清楚明确,可以克服前者的缺点和不足。为保障法律适用,程序性连结点还需要实质性连结点予以辅助,因此尚需设置利益丧失和显著性界限等其他的立法技术连结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确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违约作为内容性的法律技术连接点,需从程序性方面予以体系化和结构化,以保障法律适用的效果。
杜景林
关键词:合同解除连接点根本违约
现代买卖法瑕疵概念的考察被引量:3
2012年
现代买卖法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应当将瑕疵概念作为出卖人责任的法律技术连结点,同时扩展瑕疵概念内涵,使其在性能协议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辅助性的兜底规则,以此将瑕疵安装、异类物交付和过少交付一并纳入到瑕疵概念之下。保留权利瑕疵的概念,但相应地适用物之瑕疵规则,以此实现法律效果方面的统一。无论物之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均统一地以危险移转为准据时点,也就是通常以交付为准据时点。
杜景林
关键词:瑕疵
论德国新债法积极侵害债权的命运——从具体给付障碍形态走向一般性义务侵害被引量:16
2005年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
杜景林卢谌
关键词:给付债法《德国民法典》侵害债权制度
民商事往来中沉默的法律责任被引量:6
2014年
沉默作为单纯的不作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拒绝。但在特殊情况下,沉默可以作为责任事由,也就是可以因沉默而成立法律义务,进而成立法律责任。具体的成立可能性在于:沉默作为推断性的意思表示,以及作为解释性的意思表示;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但沉默人引起存在一定法律情况的表象,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也就是承担履行的责任。民法上的容忍代理权,是沉默人有意创设法律表象的结果,因此其必须承担法律表象责任。商法上对事务处理要约的沉默,以及对商事确认函的沉默,同样构成法律表象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沉默人具有答复义务进而成立责任的学说立场,旨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绝对化,已经脱离了法律行为学说的领域,不值得赞同。
杜景林
关键词:沉默
论合同解除的学理及现代规制——以国际统一法和民族国家为视角被引量:21
2006年
合同解除在要件上应当采取根本违反合同或者指定延展期间作为统一的基本模式构成;在效力上应当采取存续说而非消灭说,以此解决消灭说无法克服的一系列学理障碍和问题。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即应当采取此种理论进路。
卢谌杜景林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律救济
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被引量:6
2009年
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瑕疵标的物,由此出卖人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发生危险转移。在危险转移之后,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再履行,主张解除或者减价,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为方便法律适用,需要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买受人的瑕疵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其他法律救济仅辅助性地适用。瑕疵权利与其他法律救济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杜景林
关键词:违约责任竞合
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被引量:2
2007年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分,延滞认识,而不再能够满足体系的功能性条件,故应当予以摒弃。在对我国合同法的体系认识上,应当采取替代性和并行性的损害赔偿区分体系。
卢谌杜景林
我国合同法上减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19
2008年
作为买受人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减价应在买卖法上受到独立的规制。减价应被设计成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减价应扩大适用于权利瑕疵。减价应按照无瑕疵状态之价值与有瑕疵状态之价值的比例进行,以此实现买卖合同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观等价原则。减价应以订约时间为准据时点,而不应以交付时间作为准据时点,因为这样会改变当事人的利益情况。应对减价设置估定的可能性,以此增加法律安全。对于多余支付的价款,买受人应享有返还的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为解除权法的规定。
杜景林
关键词:减价瑕疵等价关系
是死亡还是二次勃兴——《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制度研究被引量:9
2005年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杜景林卢谌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给付义务债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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