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峰
- 作品数:58 被引量:688H指数:16
- 供职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被引量:7
- 2012年
-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 杨登峰
- 关键词:行政委托越权代理超越职权
- 国家级新区法治创新发展研究(专题讨论)
- 2019年
- 主持人语:改革和法治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两个基本主题。将这两个主题结合起来,就有了"改革的法治"和"法治的改革"两个基本命题。"改革的法治"是从法治的角度,在遵循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一般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根据改革创新活动的特殊性及其内在规律,为其设定行为规范,为其参与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而使改革创新活动沿着法治的路线、按照法治的原则有序推进,并使其参与主体的权利得到保护、义务得到落实。
- 杨登峰
- 关键词:法治权利义务基本命题
- 论合法行政行为的撤回被引量:7
- 2009年
- 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与行政行为的撤销、吊销、终止等之间有本质区别,但常被人们混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既非处罚也非纠错,更非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消亡,因此应遵循独自的原则和制度。在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地位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在设计撤回制度时,须对这两种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原则,设定不同的要件并确立各自的权力或权利行使和救济路径。
- 杨登峰
- 关键词:撤回
- 指导案例6号的未竟之业被引量:3
- 2017年
- 对于我国行政法制发展来说,指导案例6号的贡献有二:一是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澄清了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模糊认识;二是间接地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行政行为的普遍约束力,肯定了系列判决在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但指导案例6号留下两个待决的问题:一是如何处理正当程序原则与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之间的关系;二是在具体个案中,如果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弥补成文法规定程序的不足,需要在什么情形下补充哪些程序?对这两个问题,加拿大和美国的判例已作了明确、清晰的回答,但对我国人民法院而言,仍有待深入研究和解决。如果借鉴加拿大和美国的判断基准来分析指导案例6号,反倒可以看出,该案适用正式听证程序没有必要,有程序适用过度之嫌。
- 杨登峰
-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
- 正确认识政府权力清单 依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2015年
-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建立有限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行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 杨登峰
-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职权行政决定行政法治
- 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改正被引量:5
- 2015年
- 有些实体违法的行政行为,即便撤销后重作仍可能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不必予以撤销或撤销后重作;在维持其效力的基础上予以改正,更加符合行政合法、安定、经济、便民等原则的多元要求。作为一种补救制度,改正须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并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如果改正后的行政行为违背原行政行为的初衷,或改正会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或原行政行为为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则不得改正。司法审查不仅须审查改正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须审查改正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为程序经济考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改正之诉;法院可在撤销之诉中,催告行政机关改正,必要时可做出责令行政机关改正的改正判决。
- 杨登峰
- 关键词:违法行政行为
-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的八个命题
- 2024年
- 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梳理为八个命题,这八个命题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二者的统一性,是改革法治化的思想基础,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则是对改革的法治总要求。在形式法治层面,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和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在实质法治层面,提出“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改革程序,提出“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对改革的法律责任,则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 杨登峰
- 关键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 我国试验立法的本位回归——以试行法和暂行法为考察对象被引量:35
- 2017年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立法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使试行法和暂行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考察近40年的立法情况发现,试行法与暂行法"有试无验""有始无终"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内容结构、制定程序、规范效力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与正式立法没有显著区别,故有人否定试行法和暂行法存在的必要性。鉴于我国改革试验的渐进主义路径及其地方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下,试行法和暂行法仍有存在意义和发展空间,但须加以完善,使其回归本位。作为试验立法,试行法和暂行法应只能为改革试验而制定,在总则中应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要求,在附则中应明确规定其与现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及实施期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评估程序,将试验成果及时转化为正式立法,妥善维护试行法和暂行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
- 杨登峰
- 关键词:本位回归
- 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被引量:28
- 2017年
- 在我国近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行政行为的一些程序瑕疵,法院大量采用指正的方法加以处理。指正作为司法机关解决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一种方法,仅于裁判理由中指出程序瑕疵之所在,但不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效力也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目前法院的指正,多以程序瑕疵未影响行政行为实体内容、未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为前提,没有划清指正与轻微程序违法确认之间的界限。本质上,指正是行政行为矫正方法多元化的一种表现,是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权限范围之外对"程序不合理"与"其他行政瑕疵"的积极灵活处理,值得肯定和推广,但不可将构成违法的程序瑕疵纳入指正范围。
- 杨登峰
- 关键词:行政行为程序瑕疵
-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被引量:47
- 2014年
-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 杨登峰
- 关键词: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