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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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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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借为名”型强迫借贷行为的性质认定
- 2024年
- 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虽属于《刑法》不同章节,但两罪名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客观行为都可采取暴力手段等,且可能侵犯人身财产双重法益。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需要结合是否存在交易基础、暴力程度的轻重方面,对行为性质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对于以借为名并使用暴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于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实际上未取得财物,但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先确定对未遂情节是否减轻处罚,再与既遂部分法定刑比较。如果幅度相同的,认定为基本犯既遂,将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 李思雪王英杰
- 关键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