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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龙

作品数:4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建筑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建筑科学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罚
  • 1篇刑罚制度
  • 1篇刑讯
  • 1篇刑讯逼供
  • 1篇暂予监外执行
  • 1篇暂予监外执行...
  • 1篇徒刑
  • 1篇无期徒刑
  • 1篇看守
  • 1篇看守所
  • 1篇监外执行
  • 1篇监外执行制度
  • 1篇检察
  • 1篇检察监督
  • 1篇法律
  • 1篇法律规定
  • 1篇安全防范
  • 1篇逼供

机构

  • 2篇杭州市拱墅区...

作者

  • 2篇陆志龙

传媒

  • 1篇中国石油大学...
  • 1篇泰山乡镇企业...

年份

  • 1篇2013
  • 1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监督的影响——以探索看守所内“刑讯逼供”预防机制为视角
2013年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并增加了大量的条款,直指刑讯逼供。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讯问地点只限定在看守所。但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就象一颗顽固的毒瘤,还有其滋生的土壤,近期内还不会消失。可以想象,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唯一场所——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概率的可能性增加。而看守所内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将直接影响看守所的安全。因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做好充足的准备,积极探索、制定预防看守所"刑讯逼供"的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防止由此引起的看守所安全事故。
陆志龙
关键词:看守所刑讯逼供安全防范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探讨被引量:2
2011年
暂予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刑罚的执行方法或执行场所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是罪犯在社区中矫正的内容之一,在长期的实践运行中.由这一制度随之而产生的司法腐败、罪刑失当、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屡见不鲜,给我们的刑罚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因此,必须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法体系;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考察机制,制定科学的监督执行程序。
陆志龙
关键词:监外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制度无期徒刑法律规定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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