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婷
- 作品数:3 被引量:25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天文地球更多>>
- 国外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被引量:15
- 2005年
- 海岛的生态环境系统十分脆弱,在开发利用的工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提供保障。本文立足于我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现状,提出应当建立我国的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外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各国的立法实例,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并对各项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宋婷朱晓燕
-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系统环境法律制度
- 对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性的法学思考被引量:3
- 2005年
- 无论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看,还是具体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合同就性质而言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政府采购成为大市场,政府采购国际立法以贸易自由、非歧视和透明度为基本原则。这种国际立法趋势必然会对国内立法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国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使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性受到限制而日益趋近于民事合同。
- 刘惠荣高亨超宋婷
-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
- 界定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海域的法律问题被引量:7
- 2006年
- 共同开发作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争议的临时性安排无疑是可行、有益的选择。尽管中日双方经过4次局长级磋商已进入了共同开发的协商解决阶段,但是在界定共同开发海域的问题上,双方的主张出现了极大的分歧。从法理上分析,确定某一区域为共同开发海域实际上是当事国对该区域内资源主权权利的一种处分。为了追求共同开发中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中日双方在该问题上存在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日本提出要将其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两侧的油气田列为共同开发区域的主张缺乏国际海洋法上的依据。根据明确国际法上“跨界矿藏”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西侧的油气田应属中国所有,不能列为共同开发的范围。根据共同开发制度和海洋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可以倡导在包括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东侧已探明的油气田在内的广大争议海域中界定共同开发区。另外,建立共同开发分区和采用有层次的、递进的方式将使这一问题得到更顺利的解决。
- 宋婷高亨超
- 关键词: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