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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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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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机关对股东会召集、主持程序的审查义务
- 2014年
- 【裁判要旨】工商机关依法对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负有审查义务。未说明系如何召集、由谁主持,又非全体股东共同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形式。如果公司持该股东会决议申请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应当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 张海鹏刘万金
-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工商机关审查义务法定形式变更登记
- 闯黄灯的法律规制
- 2015年
- 闯黄灯是否违法是个公法领域的实证问题,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至于闯黄灯合理与否,在成文法体系下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引导法律的演进。当行政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更要严格遵循法治原则进行解释,不能以合理性来代替合法性评价。因此,闯黄灯在我国当前并不违法,但又确实不尽合理,这就需要我们追本溯源,在准确把握黄灯设置真实意图的基础上,修改相关立法,完善相关设施,使法律规定与事物自身规律相契合,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问题。
- 张海鹏刘健刘万金
- 关键词:合法性法律解释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