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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东

作品数:3 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行政
  • 3篇行政诉讼
  • 3篇行政行为
  • 3篇受案
  • 3篇受案范围
  • 3篇诉讼
  • 2篇行政过程
  • 2篇行政诉讼受案...
  • 2篇效力
  • 2篇可诉行政行为
  • 2篇法律
  • 2篇法律效力
  • 1篇当事
  • 1篇当事人
  • 1篇行政机关
  • 1篇行政诉讼法
  • 1篇义务
  • 1篇申诉
  • 1篇诉讼法
  • 1篇起诉

机构

  • 3篇泰安市中级人...

作者

  • 3篇朱惠东

传媒

  • 2篇人民司法
  • 1篇山东法官培训...

年份

  • 3篇2012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行政机关对申诉不予答复属重复处理行为
2012年
正【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该不予答复行为属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号一审:〔2008〕泰行初字第4号二审:〔2008〕鲁行终字第81号【案情】原告:杨政权。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9年8月28日。
朱惠东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申诉权利义务
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2012年
随着行政程序的完善,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作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会越来越多地诉至法院。本文对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归纳了构成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若干要件。
朱惠东
关键词:可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可诉性行政过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违法建设
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2012年
【要点】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其外观完全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该类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即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
朱惠东
关键词:可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当事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行政过程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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