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
星期四
|
欢迎来到叙永县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登录
|
注册
|
进入后台
[
APP下载]
[
APP下载]
扫一扫,既下载
全民阅读
职业技能
专家智库
参考咨询
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陈运红
作品数:
2
被引量:0
H指数:0
供职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更多>>
合作作者
孙菲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郑馨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许文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作品列表
供职机构
相关作者
所获基金
研究领域
题名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文摘
任意字段
作者
题名
机构
关键词
文摘
任意字段
在结果中检索
文献类型
1篇
期刊文章
1篇
会议论文
领域
2篇
政治法律
主题
2篇
犯罪
1篇
碰瓷
1篇
汽车
1篇
牵连犯
1篇
人犯
1篇
危害公共安全
1篇
未成年
1篇
未成年人
1篇
未成年人犯罪
1篇
犯罪记录
1篇
财产
1篇
财产犯罪
机构
2篇
北京市东城区...
作者
2篇
陈运红
1篇
许文辉
1篇
郑馨智
1篇
孙菲
传媒
1篇
法学杂志
1篇
新刑诉法背景...
年份
1篇
2013
1篇
2011
共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全选
清除
导出
排序方式: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排序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因配套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理由过于宽泛和模糊、封存犯罪记录的程序和条件尚未确立,以及未构建对违法封存、违法查询的法律监督及当事人救济机制等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
郑馨智
陈运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
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2011年
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许文辉
陈运红
孙菲
关键词:
碰瓷
危害公共安全
牵连犯
财产犯罪
全选
清除
导出
共1页
<
1
>
聚类工具
0
执行
隐藏
清空
用户登录
用户反馈
标题:
*标题长度不超过50
邮箱:
*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字数长度不超过255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