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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清

作品数:15 被引量:58H指数:5
供职机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4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6篇刑法
  • 6篇犯罪
  • 3篇刑罚
  • 3篇刑法修正
  • 3篇刑法修正案
  • 3篇修正案
  • 2篇刑事
  • 2篇危险驾驶
  • 2篇犯罪构成
  • 2篇犯罪主体
  • 1篇贷款
  • 1篇动车
  • 1篇信用
  • 1篇信用卡
  • 1篇信用卡诈骗
  • 1篇信用卡诈骗罪
  • 1篇刑罚化
  • 1篇刑法理论
  • 1篇刑事归责
  • 1篇刑事立法

机构

  • 9篇中国人民大学
  • 4篇中国刑事警察...
  • 3篇中国刑警学院
  • 2篇国家检察官学...

作者

  • 14篇吴华清
  • 2篇周洪波
  • 1篇商小平
  • 1篇杨涛
  • 1篇杨涛

传媒

  • 4篇中国检察官
  • 2篇检察实践
  • 2篇北京人民警察...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辽宁大学学报...
  • 1篇国家检察官学...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2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09
  • 3篇2006
  • 2篇2005
  • 4篇2004
1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对建筑领域串通投标犯罪主体问题的研讨被引量:1
2004年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有投标人和招标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投标人和招标人既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单位。界定本罪主体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或者原则 :一是主体的规范符合性 ;二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 ;三是交易方式的程序性和特定性。
吴华清周洪波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
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被引量:7
2006年
吴华清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信用经济领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被引量:1
2012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出了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吴华清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发卡行
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被引量:12
2009年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基本界定,在此基础上.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又增加了两种斡旋受贿的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吴华清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斡旋受贿犯罪主体不正当利益《刑法》
论创建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新型警务模式
2006年
现代警察管理模式必须适应时代变革和发展的需要,才能为安全、稳定、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应明确警察的首要职责,构建新型警民关系,全面深化警务工作改革,构建回归与反思、发展与进步并存的现代化的新型警务模式。
杨涛吴华清
关键词:社会变革和谐社会警务改革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11
2011年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中新增加了一个罪名,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这就是危险驾驶罪。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本条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仅仅是两种行为的并列叙述。
吴华清
关键词:驾驶刑法修正案情节恶劣刑法理论机动车
论非刑罚化的生成及其实现途径被引量:7
2006年
世代对立的报应刑理论和预防理论的论争导致目的刑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盛行,这为非刑罚化生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刑罚谦抑性、人道化理念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把非刑罚化思想推向了成熟。非刑罚化从制度设置上就是指刑罚宣告的回避、刑罚执行的回避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化处遇。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长期以来对非刑罚化的存在持一种否定态度,因此,应该从犯罪结果的非刑罚化和刑罚执行的非刑罚化两个层面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刑罚化制度。
杨涛吴华清
关键词:报应刑论预防论非刑罚化
论刑罚的有限性被引量:4
2004年
刑罚具有有限性:从低限道德标准和正义目标的视域来看,刑罚的运行是有限制的;从犯罪原因和罪刑关系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功能或者作用也是有限的;从经济学角度看,刑罚受最基本的经济因素制约。
吴华清
关键词:刑罚正义罪刑关系惩罚成本
罪责结构的客观化要素之存在被引量:1
2012年
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是大陆法系犯罪论阶层体系构建的通行标准。但随着以罗克辛和雅各布斯为代表的机能主义犯罪论产生及推演,罪责结构的部分要素开始功能化、客观化,被赋予了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规范评价内容。罪责结构客观化要素的实质,在于从行为人是否是在具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不当的行为决意,转移到行为人有没有按照刑法目的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发挥其应该发挥的意志自由能力。这也正是危险驾驶罪、缺陷产品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罪责特征。
商小平吴华清
风险刑法的归责要素及体系设计
之所以要把风险刑法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自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刑法学(包括我国刑法在内)的研究范式,都是延续近代启蒙主义以来的刑法模式,即以法益侵害为实质犯罪概念,以不法行为产生实害(或发生特定结果的危险)作为可罚性的界...
吴华清
关键词:风险刑法刑事归责法益侵害犯罪构成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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