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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鑫

作品数:14 被引量:64H指数:4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5篇诈骗
  • 5篇诈骗罪
  • 4篇刑事
  • 4篇刑事责任
  • 3篇犯罪
  • 2篇信用
  • 2篇信用卡
  • 2篇信用卡诈骗
  • 2篇信用卡诈骗罪
  • 2篇刑法
  • 2篇刑事责任根据
  • 2篇支付
  • 2篇支付机构
  • 2篇罪名
  • 2篇未成年
  • 2篇未成年人
  • 2篇冒用
  • 2篇冒用他人信用...
  • 2篇处分
  • 2篇处分行为

机构

  • 14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14篇何鑫
  • 1篇卢勤忠

传媒

  • 4篇中国检察官
  • 2篇公安理论与实...
  • 1篇华南师范大学...
  • 1篇青少年犯罪问...
  • 1篇上海公安学院...
  • 1篇大庆师范学院...
  • 1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知与行

年份

  • 1篇2022
  • 1篇2020
  • 3篇2019
  • 2篇2018
  • 7篇2017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被引量:2
2019年
套路贷行为人主要针对合同签订的自愿性、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内容设置套路。套路贷对相关利益的获取违背了市场的获利机制,只要贷款人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妨碍了借款人意思自治的实现,都可认定为套路贷。套路贷可以分为强迫交易型、借贷幌子型、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型三种。套路贷总体上应当以行为人意欲使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认定数额的依据,对于违反借款人意志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假债权、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费用一般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在索取虚假债务过程中与被害人协商减少的资金,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1款,并非全盘否定套路贷中的民间借贷部分,而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从整体上分析前阶段行为与后阶段行为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贷款人是否基本实现借贷目的的基础上,合理评价、区分民间借贷部分与套路贷部分。
何鑫
关键词:民间借贷犯罪数额
弱人工智能产品致害的刑法归责原理
本文以弱人工智能产品因其自主性“行为”侵害法益时而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弱人工智能产品的自主性由于与自然人的自主性相似,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自然人责任和产品责任的界限,亟待厘清。本文既包含对当前社会关系下弱人工智能产...
何鑫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客观归责
通过快捷支付转移他人信用卡资金行为之定性被引量:1
2017年
从快捷支付本质是对银行卡所记录的账户的使用上看,其具有使用银行卡的本质特征。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与使用银行卡具有同等意义,因此快捷支付是一项银行卡业务,继而其涉及的法益就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首先,从对法益的侵犯角度看,行为都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客观上四个案件的行为人都表现为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最后,主观上行为人都表现出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支付账户及其支付密码是支付账户借以验证客户身份的信息资料,其与银行卡的信息资料无关,只能属于个人信息,应将其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4项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从银行卡卡号及其预留手机验证码足以达到使用银行卡目的的角度看,其应该被评价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应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何鑫
关键词:支付机构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被引量:5
2019年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三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
何鑫
关键词: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调换商品付款条形码之罪名认定被引量:1
2017年
处分意识不要说、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严格说、缓和说,反映了诈骗罪的扩张趋势,即他人对财物的不知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诈骗的内容。处分行为必要说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论根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规范构造。既然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进行的分类,对于罪名的认定就理应从规范层面出发以行为人的手段为中心。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独立的成立要件,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因受骗陷入了认识错误,并有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危险时,行为人就应当构成诈骗罪,而不应当对"诈骗"的范围作过多限制。
何鑫
关键词:处分行为诈骗罪盗窃罪条形码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证研究——以上海地区法院的品格证据运用为例
2017年
上海法院基本上全面贯彻落实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并展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与实践特色,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建立起的罪刑体系,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正是为认定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事实而建立的证明体系,这就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无法纳入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中,这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人格责任论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落实。因此,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在证据种类上区分未成年人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未成年犯罪人量刑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应为独立的新证据。法院在量刑时在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前提下,首先按照定罪程序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做出正确的认定,然后再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61条等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对未成年人作一个刑罚的裁量结果,最后再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中反映的的内容对涉罪少年的刑罚从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回归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修改,包括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和刑种或刑度的修改。
何鑫
关键词:少年犯罪社会调查品格证据
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被引量:38
2018年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承受刑罚的基础,与自然人、单位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对其直接适用以自然人和单位为中心构建的刑法理论。强人工智能时代应采取新型社会责任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威胁。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应通过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等契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特征的刑罚处罚方式来实现刑罚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
卢勤忠何鑫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刑罚
涉支付机构财产犯罪的罪名辨析被引量:5
2017年
在判断利用支付软件侵犯他人财产方面,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点错误倾向:没有明确相关业务的性质及所涉法益,将余额、余额宝、蚂蚁花呗、快捷支付等都看作由支付宝提供的业务;没有区分不同业务中财物的性质,而是一概认定为资金或财产。余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与客户双方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余额的实质是预付价值,支付机构负有身份验证义务,非法转出他人的余额构成诈骗罪。余额宝服务是以支付宝平台为依托、由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服务货币基金,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非法获取他人余额宝内的财产,实际上是在冒用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向天弘公司发出赎回指令,构成诈骗罪。蚂蚁花呗是由蚂蚁金服提供的信贷服务,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实际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何鑫
关键词:支付宝余额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进路之辩正——基于“贩卖”和“运输”的阶层审视被引量:6
2017年
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点错误倾向:行为考察的片面性、罪名认定的主观性、罪名要素的混淆性。代购毒品行为由两部分行为组成,一是购买并转交毒品的行为,二是购买后的运送毒品行为,应分别、综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行为进行定性。贩卖毒品罪的危害在于组成、拓展了毒品的流通渠道,托购人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不具有相当性,代购者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具有相当性。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牟利目的,而以有偿性为要件,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应以有偿目的进行定性。司法解释在事实上对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进行了区分,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放宽处理,一是数量方面,二是时空方面。运输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对毒品流通的促进作用,运输毒品与动态持有毒品有区别。代购者实现了毒品在毒贩与吸毒者之间的转移、流通,因此与毒品运输行为具有等价性。非主导型代购者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无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运输毒品罪,不重复评价持有行为;对有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何鑫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根据论——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主线被引量:3
2020年
《刑法》第17条第2款以行为手段、所侵害法益的种类、法定刑、多发性等作为划定标准,规定了较常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权利和致瘾性的犯罪,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8种罪质行为,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限于8个罪名。未成年人仍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从无到有是主观能动性逐步提高、意志自由度逐步增大的过程且存在于一个制约性与社会化的博弈阶段,这决定了未成年人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应当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危及重大人身权利和健康的情形,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和特定的毒品犯罪。
何鑫曹俊华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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