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芳
- 作品数:3 被引量:75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被引量:65
- 2017年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侵权而言,服务器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的操作性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 王艳芳
- 信息网络环境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被引量:10
- 2017年
-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存在不一致的判决。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并非所有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均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基本立法原则、制定该解释的本意以及已制定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同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自行创造管辖连接点,防止其混淆通过网络签订买卖合同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的关系,并便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故而不宜将原告住所地或者网购收货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 王艳芳
- 关键词:侵权行为地
- 特殊类型侵犯商标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从卡斯特案谈起
- 2017年
- 一般情况下,认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利,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需要特别论述。但当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历史纠葛时,侵权人所获利润是否因侵犯某商标权而获得,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后确定。
- 王艳芳
- 关键词:赔偿数额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