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纯
- 作品数:18 被引量:172H指数:6
-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被引量:1
- 2015年
- 近年来,出现大量的机动车代驾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代驾人与机动车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成为讨论的热点。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以被代驾人是否向代驾人给付报酬为标准,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有偿代驾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理由如下:其一,雇佣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劳务合同。
- 杨立新王毅纯
- 关键词: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人共同侵权行为
- 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被引量:13
- 2017年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 王毅纯
- 关键词:无因管理免责重大过失
-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登记阙如及其解决路径被引量:2
- 2014年
-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除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是当然的专有部分之外,地下室、车库车位、绿地、露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构成专有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关于专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规定,某些专有部分尚不能登记,由此导致了权属不明、阻碍交易、削弱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因此,专有部分的登记阙如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揭示其登记阙如问题,并对其解决路径予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建议。
- 王毅纯
- 关键词:登记范围
- 我国地方立法规定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可行性——兼论我国民法典对好撒马利亚人法规则的完善被引量:11
- 2016年
- 好撒马利亚人法是国外对保护善意救助者法律的统称,主要包括救助者的救助义务、责任豁免、请求权三方面的内容。我国民法将其称为见义勇为,并将其性质界定为无因管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欠缺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损害赔偿责任减轻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好撒马利亚人责任豁免的基本规则,将救助者的侵权责任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且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现阶段地方性法规作为好撒马利亚人法中国化的率先途径,有权规定救助者对被救助者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为未来我国民法典在无因管理制度中规定紧急无因管理从而实现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全面中国化积累经验。通过解决救助者、被救助者以及其他人之间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实现好撒马利亚人法在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
- 杨立新王毅纯
- 关键词:无因管理责任豁免侵权责任
- 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格权重大问题——第七届两岸四地民商法硕博论坛综述
- 2016年
- 2016年7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两岸四地民商法硕博论坛”在吉林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台湾大学、辅仁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宁夏大学等多所高校法学院的十余位教授.以及近四十位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论坛。
- 王毅纯
- 关键词:两岸四地民商法法典编纂人格
- 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制度构造被引量:5
- 2018年
- 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不同,其性质上属于共同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导致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存在争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成立条件、生效时间、撤销等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德国民法中关联性处分的相关理论,构建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 王毅纯
- 关键词:共同遗嘱效力生效
- 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被引量:2
- 2015年
-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多有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存在,不论其动机为何,但其定约目的大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因形式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导致其在交易上的效力存在争议。
- 王毅纯
- 关键词: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所有权人公示方法合法
- 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被引量:54
- 2015年
-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钟维王毅纯
- 关键词:众筹法律规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
- 论违反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46条为中心被引量:2
- 2011年
- 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是'停止侵害'的特殊表现形式,违反该义务承担的仍是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前后段实际上将产品缺陷区分为个体性缺陷和普遍性缺陷。《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为流通后发现的产品普遍性缺陷。产品流通后普遍性缺陷的发现适用'提示规则'与'明知规则'。该条规定的警示义务是事后警示义务,不包括说明义务。召回义务是针对事后警示无法补救的严重缺陷的主动召回,不包括责令召回。'等补救措施'是指警示、召回措施均无法满足'及时且有力'的要求时所能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对第46条第2句的反向解释,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了有力补救措施,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 王竹王毅纯
- 关键词:警示义务违反
- 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被引量:25
- 2016年
- 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 王毅纯
- 关键词:隐私权信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