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瑶
- 作品数:15 被引量:143H指数:7
- 供职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评价的实证研究——以浙江大学为例被引量:3
- 2017年
- 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目前正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针对浙江大学的专职辅导员和学生展开问卷调查,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9方面着手,从辅导员自身评价方面对浙江大学的辅导员职业能力现状进行评估。应当进一步提升辅导员职业能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的职业分类、培训进程,加快辅导员超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辅导员绩效评定体系,明确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
- 王书剑李冬雪马路瑶
-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实证研究
-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被引量:25
- 2017年
-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 叶良芳马路瑶
-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
- 贪污贿赂犯罪成因与预防对策的实证研究——以2016年H市66份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被引量:1
- 2017年
- 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主体因素,城市化进程推进、权力监管缺失、亲属等关系密切人的诱惑或默许等社会因素,犯罪行为发生时请托人的诱惑、贿赂物不易留下犯罪证据、办公室等犯罪场所隐蔽性强等情景因素,均可能诱使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因此,加强廉政教育、完善犯罪高发领域的权力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消费卡实名制和办公室透明化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 马路瑶
-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实证研究
- 法教义学视角下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被引量:7
- 2020年
-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均因侵财行为对处分行为实施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有秘密性,而不构成盗窃罪。第三方支付机构具备通过其平台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权限,并且实际交付财物,因而这类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类犯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信用卡资金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马路瑶
-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探析被引量:12
- 2019年
-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体现。社会恐慌现实化是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损害行政区域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虚假信息传播广度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依据,都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的体现,应予以纠正。
- 马路瑶
- 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被引量:51
- 2018年
- 作为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潜隐的风险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这属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本质特征,因而刑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的应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权利和价值,在善恶观和伦理观上不具备与人类相当的认知水平,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的设想不具有合理性,且将加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应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兼顾保障创新,在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和创造者以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 叶良芳马路瑶
- 关键词:风险社会犯罪主体
- 暴力伤医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以97个暴力伤医犯罪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被引量:8
- 2020年
- 当前,我国暴力伤医犯罪频发。通过对97个暴力伤医犯罪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数据统计,可知暴力伤医犯罪的发生受到个体因素(性别、年龄、共情能力、教育程度、职业状况等)、环境因素(医疗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医患之间的沟通等)和情境因素(犯罪目标的被害性、犯罪场所的安全防范水平等)的影响。对暴力伤医犯罪进行防控,应当加强法治教育、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力度等。
- 马路瑶
- 关键词:环境因素情境预防防控对策
- 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分问题——以黎力绑架案为例
- 2016年
- 抢劫罪的成立以当场性为必要,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在成立时并不排除满足当场性特征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将是否具备当场性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抢劫罪中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具有同一性,而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中因为以行为人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为必要,则其财产法益被害人与人身法益被害人应当相分离,因此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实力控制行为与强取财物行为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
- 马路瑶
- 关键词:人质绑架当场
- 法教义学视角下强奸罪之性行为的再讨论——从罗某某使用假阳具插入被害人性器官案谈起被引量:2
- 2020年
- 以身体其他部位或者器物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应当被解释为强奸罪中的性行为。首先,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女性的消极的性自由。该行为与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相比,对于女性摆脱发生性行为自由的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其次,性行为与生殖的相对分离,为不可能导致怀孕和生育后果的该行为被解释为性行为提供了前提。再次,从被害人视角出发,该行为与男性生殖器插入其性器官相比,在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层面均具有同质性。最后,从行为人视角出发,该行为与男性生殖器插入其性器官相比,在诱发外因、满足行为人内心需求和性质认知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将该行为解释为强奸罪中的性行为在法教义学框架内具有合理性,并非司法者对立法者职权的僭越。
- 马路瑶
- 关键词:强奸罪性行为身体伤害
- 被害人职责行为介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影响被引量:3
- 2017年
- 国家具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职能,因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保障特定领域内公众安全的法定职责。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者行为实施完毕但危险状态仍在持续时,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基于法律义务而介入犯罪的发展过程,其自身被害的结果可以被实行行为之规范风险和事实风险所涵盖时,则成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果被害人实施职责行为时不具有导致自身被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介入的职责行为不具有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效果。
- 叶良芳马路瑶
- 关键词: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