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贝
- 作品数:14 被引量:170H指数:9
-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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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时代的夫妻财产制问题
- 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做出调整,财产制的类型、法定财产制的定位等内容都承袭了旧法。唯一的重大变化可能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但即便于此也不过是对于此前司法实践形成规则的总结和提炼。《民法典》第1065条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法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李贝
-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婚前财产法定财产制书面形式民法典
- 定金功能多样性与定金制度的立法选择被引量:12
- 2019年
- 我国现行法中承认了定金种类的多样性,但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中却未对这种多样性予以足够的重视,而是以承担担保功能的违约定金为模板,采用了无区别的统一规定模式。然而传统理论关于定金基本属性的描述,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不具有从属性;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的性质也与“定金罚则”相抵触;定金合同的要物性不适用于成约定金,其性质虽可与解约定金相容,但定金的提前交付非但无助于解约功能的实现,还可能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违约定金的主导性地位,定金所具有的多样性被极大地掩盖。这一现状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对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法律对其适用要件以及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之必要;而对不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则应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 李贝
- 关键词:从属性定金罚则民法典
- 民法典编纂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立法选择——基于个案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比较分析被引量:11
- 2019年
- 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审查和个案审查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个案审查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一种理想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应当是兼顾两者的"双轨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拟制为原则,并辅之以意思能力的个案审查作矫正。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双轨制",需要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拟制规则作出区别对待,将其改造为受保护人单方面的特权规则。同时,在个案行为能力的判断时,应结合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之关联性、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综合考量。
- 彭诚信李贝
- 关键词:形式审查双轨制
-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被引量:9
- 2019年
- 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引入,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讨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主流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继承法的传统原则存在冲突,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诸多难题和漏洞,该制度引入的必要性论证并不充分。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放弃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尝试,是明智之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有必要对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扩大必留份权利人之范围、明确必留份资格之判断时间及份额的确定标准、强化必留份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 李贝
- 关键词:特留份遗嘱自由民法典编纂
- 统一规则模式下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立基于《民法总则》的评议被引量:14
- 2019年
- 《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对监护制度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定。然而这一规制模式却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统一规则模式将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紧密挂钩,限制了监护的适用范围,扼杀了监护措施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人身监护的内容也缺乏重视;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监护部分所规定的内容,也显示了立法者在"全体"规范模式与"总分"规范模式选择上的犹豫不决。对监护制度的未来完善可从两方面着手实现:首先在民法典分则,尤其是婚姻家庭编中完成监护制度"分则"的制定;其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法院实现监护人选任的司法化,并且通过对《民法总则》条文的解释,促成成年监护制度的多样化。
- 李贝
- 关键词:亲权成年监护
- 国际继承法之欧盟规约在第三国的适用——以中国为例
- 2020年
- 一、引言1950年5月9日,罗伯特·舒曼在欧盟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倡议的宣言中指出:"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并非是一步到位的,也不是一种整体性的建构:它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的实施,首先需要建立起一种事实上的团结。"此后,一系列具体的举措相应出台.
- 伊西多罗-安东尼奥·卡勒沃·维达尔李贝
- 关键词:继承法罗伯特·舒曼欧洲共同体欧盟
- 《民法典》时代隔代探望纠纷的裁判思路——从权利进路向义务进路的转向被引量:11
- 2022年
- (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条文未对隔代探望加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试图证成隔代探望的论据均存在瑕疵,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权利进路在隔代探望问题上的局限性:权利话语激化了矛盾,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边缘化,隔代探望权的提法也与探望权的属性不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中,隔代探望问题的解决应当从监护人职责的维度切入,从关系型视角来判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实际情感和年长孙子女的自身意愿来完成对举证责任的分配。
- 李贝
- 关键词:儿童最大利益权利话语义务本位
- 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被引量:4
- 2017年
- 《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监护救济的途径,弥补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调和了监护人选任标准之间的矛盾,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多元性,也保障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基于此,未来应当通过对《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解释,弥合条文之间的冲突,正式确立共同监护制度。
- 李贝彭诚信
-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监督
- 《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被引量:22
- 2021年
-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 李贝
- 关键词:家事代理权
- 胎儿继承权利保护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3
- 2019年
- 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于胎儿继承权利的规定存在过度保护之嫌。此外,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务界忽视了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尤其是没有考虑到遗嘱人非故意遗漏胎儿的可能。事实上,遗嘱继承中非故意遗漏胎儿权利的情形多种多样,异常复杂,任何一种单一规定都无法完全回应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未来立法中,一方面应当将《继承法》第28条改造为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特别规范,并与《民法总则》第16条形成对接;另一方面应当用必留份制度作为遗嘱继承场合保护胎儿继承权利的工具,并对现有的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
- 李贝
- 关键词:胎儿遗嘱继承特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