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而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变更时,合同的基础便会动摇或者丧失。自罗马法时代,不可预见且极端的情势变更可导致合同债务难以履行(rebus sic stantibus)已被执政官确认而成为公认的原则。而晚近以来,"契约严守"这一原则的一贯性也真正受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和一定程度的修正。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正式承认了这一原则。由于解释中强调严格区分适用却未提如何行之,故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在司法上导致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尝试归纳出其一定程度的一般性判断规则,以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