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霞
- 作品数:6 被引量:21H指数:3
- 供职机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遇难船舶避难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5
- 2014年
- 现行国际法体系下,关于遇难船舶是否有权进入沿海国水域避难,难以得出明确结论。国际海事组织在避难地问题上做出了巨大努力,但脱离避难准入权的单纯避难地的存在并不具有实质意义。鉴于绝对的避难准入权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直接冲突,遇难船舶避难问题更现实的解决路径是提高国际船舶标准及提倡船籍国承担责任原则,而非创设一种绝对的避难准入权。在国际法上对遇难船舶避难准入缺乏统一标准的大背景下,我国宜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对具有污染威胁的遇难船舶进入我国水域进行适度干预。
- 刘长霞
-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
- 海难救助应召救助人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研究被引量:1
- 2014年
- 作为海难救助应召救助人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公私法路径,行政征用补偿受行政征用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及补偿标准过低的影响,海难救助报酬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报酬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原则及自愿原则的影响,都会导致应召救助人的救助费用补偿不能或补偿不足。对此需要通过明确应召救助人独立的海难救助方法律地位、厘清公私法的偿付顺位、设立海上搜救基金、有效运用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等措施加以改善。
- 刘长霞
- 关键词:救助费用行政征用
- 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以确立原则为视角被引量:3
- 2015年
- 对公共当局在海难救助中的多种救助行为,存在判断其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三种划分原则: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以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的原则以及统一法的方式。相对而言,以职责内外进行划分的原则建立在海难救助报酬"自愿性"要件基础之上,与现有海商法理论相符,更值得赞同。公共当局在我国法上被称为主管机关,关于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其所采取的一刀切方式,与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与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既定规则相悖。对此,一方面应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应统一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 刘长霞
- 关键词:海难救助
- 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行为研究被引量:2
- 2014年
- 主管机关介入海难救助活动已成为海事实践的一大趋势,而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救助报酬请求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要全面把握这一问题,应平等地关注其中的公私法因素。为此,将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行为区分为从事行为与控制行为,结合海商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详细阐述了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 刘长霞
- 关键词:主管机关海难救助行政强制
- 基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被引量:1
- 2016年
- 海上钻井平台与船舶存在客观上的差异,不宜将两者等同。在法律属性的界定上,应保持海上钻井平台的独立性,以避免相关争议的继续并引发其他事项争议。但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内,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参照船舶油污损害处理,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 刘长霞
- 关键词: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法律属性船舶
- 强制清污费用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0
- 2015年
- 强制清污作业中,海事管理机构的介入并不改变清污费用的民事责任性质。将强制清污费用在性质上视为民事责任,既符合我国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发展趋势,也更有利于强制清污费用的有效偿付。在强制清污费用的具体实现路径上,鉴于《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第11条较为抽象,除存在明显的救助船舶及财产目的外,应将强制清污费用视为预防措施费用。
- 刘长霞
- 关键词: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