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得兵
- 作品数:20 被引量:2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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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关于河南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思考
- 2011年
- 自"九五"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以来,河南省也在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但是,河南经济增长方式仍未得到根本性转变,粗放型特征依然明显,这与河南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要求不相适应。
- 杨得兵
-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
- 中美物业管理高职教育的比较研究——基于美国社区学院模式的思考被引量:2
- 2011年
- 美国的物业管理高职教育的特点是:承担物业管理高职教育的机构主要是社区学院,以房地产系或房地产专业为依托,通过证书课程方案或学位课程方案进行物业管理高职教育,高职教育与升学教育有机结合。中美两国的物业管理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安排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程度方面有很大的差别。通过比较,借鉴与启示是:我们要理顺物业管理高职教育与四年制大学的物业管理、房地产等专业的衔接关系;适时调整物业管理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立足物业管理高职教育,探索课程设置与开发的内在规律;将实践性教学环节落到实处。
- 杨得兵
- 关键词:物业管理高职教育
-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配合机制——以审查方式的衔接为中心被引量:3
- 2014年
- 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 杨得兵
- 关键词:公证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
- 构建城市住房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思考——以河南省为例
- 2011年
- 一、构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2004年发布的《2020我们住什么样的房子—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指出,到2020年我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目标将为35平方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将大于20平方米,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总体水平与小康水平却存在不小差距。
- 杨得兵
- 关键词:住房保障体系城市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全面小康社会人均住房面积
- 民营担保企业运作现状及法律风险问题分析
- 2011年
- 本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宗旨,民营担保企业在致力于实现目标的同时,为解决就业问题、增加国家经济总值和增加税收贡献了不小的力量。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上的不足,民营担保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暴露并呈现扩大趋势。如何能够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将其造成的种种损害降至最低,对于担保企业日后发展尤为关键。
- 刘坤杨得兵
- 关键词:法律风险公司治理合同风险
-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公证必要性分析被引量:1
- 2011年
- 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 杨得兵
-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变动公证
- 我国宏观调控下的土地政策分析
- 2009年
-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六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但未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效果不甚明显,固定投资总量增长依然较快。因此,要树立科学调控理念,开展土地管理创新,加快推进土地宏观调控法律和制度的修改完善,促进土地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 杨得兵
- 关键词:宏观调控
- 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之认定——一个合同示范文本引起的思考
- 2011年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却主张,业主作为甲方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开发商,开发商作为乙方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因此,此二者在合同当事人问题上就产生了分歧。然而,无论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践的层面考察,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均具合理性。
- 杨得兵
- 关键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
- 诚信:物业管理行业的理性选择
- 2006年
- 诚信对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具特殊作用,但因种种原因造成诚信缺失,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妨害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所以,物业管理企业不但要提高关于诚信重要性认识,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并积极推动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
- 杨得兵张德春聂英选
- 关键词:诫信物业管理行业
- 论家庭信托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价值被引量:8
- 2016年
- 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
- 李有星杨得兵
- 关键词:法律结构